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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酒、假口罩、假光盘,会被判刑的!天津二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23 16:21:35 打印 字号: | |

发布典型案例


近日,天津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河东区某烟酒店销售假酒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尚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自2012年共同经营天津市河东区某烟酒店。在经营期间,二人通过非正规渠道,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金额分别购入假冒知名品牌的白酒291瓶,存放于店内待售。公安机关接举报,将涉案291瓶白酒全部扣押。经鉴定,上述查获的291瓶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决。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销售假酒被判处刑罚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为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该案二被告人侵犯了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待销售的侵权货物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此也提醒各位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信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终将面对法律的惩罚。

案例二

樊某某疫情期间销售假冒口罩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樊某某指挥其亲属王某自他人处以0.08元/只的价格购买16万只标有“飘安”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同年1月24日樊某某向天津市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口罩12万只,该公司通过电子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72000元。经查,上述销售的口罩均系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樊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品牌的口罩予以购买、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判决樊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之规定,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该案系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冒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依法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该案的审理有效打击假冒防疫物资等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三

孙某某等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销售盗版光盘获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在境外网站发贴寻求客户的方式,向国外客户销售盗版光盘。孙某某负责联系境外买家,及订购盗版光盘。张某某、李某某负责将收到的盗版光盘打包邮寄给境外客户。2018年3月2日,天津市某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查获孙某某等人盗版光盘50箱,共计11864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为侵权复制品。孙某某等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电影、电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判决孙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5万至10万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目前,借助互联网进行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犯罪较为突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该案通过互联网将盗版光盘销往境外,形成恶劣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不分国界,我们应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