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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审理全市首例涉《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适用的行政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1-03-17 16:10: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二中院开庭审理了天津市某烟酒店与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该案是我市首例针对《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适用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亦是该院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后,审理的首起涉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


该案中,原告天津市某烟酒店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他人举报,被告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原告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行为。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等争议焦点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庭审结束后,案件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