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0)津02刑更855、916-930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刘伟等16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刘伟等16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6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986(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300210)。
2020年9月2日
天津市 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 ||||||||||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0)津02刑更855、916-930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刘伟 | 28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八年,罚金20万元(未缴纳),追缴赃款赃物(未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2018年10月减刑七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
2 | 张亚辉 | 29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有期徒刑三年,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已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3 | 曾令龙 | 20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
4 | 郭磊 | 20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七年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
5 | 王志明 | 31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5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5.87万元(未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6 | 贾玉琳 | 27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7 | 刘欢 | 29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8 | 刘亮 | 29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9 | 杨航 | 26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非法经营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4.5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2万(已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
10 | 胡郎 | 30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万元(已缴纳),责令退赔7.1万元(已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11 | 刘宇 | 26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
12 | 侯进喜 | 30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5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13 | 王治峰 | 27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
14 | 谢永刚 | 28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放火罪 | 有期徒刑五年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
15 | 胡云龙 | 25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
16 | 蒲鹏 | 28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七年,罚金8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12.2万元(未履行)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2018年4月减刑七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五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