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0)津02刑更628-644号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马立新等17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马立新等17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9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957(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20年6月15日
天津市 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 ||||||||||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0)津02刑更628-644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马立新 | 26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
2 | 王建强 | 19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九年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
3 | 董俊杰 | 31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28.95万元(未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2018年12月减刑六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
4 | 仇超 | 29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开设赌场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
5 | 王光明 | 23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2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2016年9月减刑一年;2018年5月减刑八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6 | 朱培正 | 24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强奸罪 | 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2014年2月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9月减刑一年;2018年5月减刑九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
7 | 王选选 | 27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
8 | 杨志华 | 22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
9 | 刘小良 | 28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
10 | 康广宇 | 2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11 | 王欢 | 20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罚金2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
12 | 李凤起 | 20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13 | 柳俊浩 | 31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1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62640元(未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
14 | 刘闯 | 24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
15 | 陈春林 | 25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伪造买卖国家证件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16 | 孙国峰 | 27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 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
17 | 刘志杰 | 30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万元(已缴纳),责令退赔7.1万元(已履行)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