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嘉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的通知
申请人杨绍山与被申请人天津嘉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审查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选任管理人,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案申请人系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7执185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系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于2019年9月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天津嘉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经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住所地为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钢制产品生产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彩钢板、复合板、卷板加工;钢材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易燃易爆以制度危险品及食品除外);自有通讯设备租赁;通讯设备维修。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2、接受联合报名,但需提交合作各方签署的有关责、权、利的法律文件,同时需明确被选任后以谁的名义担任管理人。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执业律师不得少于5人。
4、申报机构声明该中介机构及其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书面文件。
5、对于已经通过随机摇号方式被指定为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且案件尚未审结的社会中介机构,此次选任不得再申报。
6、本案存在无法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申报机构须同意垫付公告费等相关清算费用。
7、申报机构在中选后须按照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工作,并出具相应的疫情防控方案。
三、申报方式
报名参加选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报名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为落实防疫要求,本次申报不提供纸质材料,需将申报材料发送至报名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
(2)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姓名、基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
(4)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四、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20年2月24日(星期一)下午17时。
五、联系人
联系人:单昭,联系电话:28024215,邮箱:ezqs1234@sohu.com
六、选取方式
由院司法辅助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在符合报名资格的机构范围内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为落实防疫要求,避免人员聚集,本次摇号过程不再邀请申报的中介机构到现场参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