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创佳绩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第三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获奖名单,天津二中院9名干警撰写的8篇论文获奖,获奖人数和篇数均位列全市法院第一,获得三等奖以上论文篇数创历史最好成绩。
本届论文评选中,二中院有3篇论文获得二等奖,作者是民二庭赵旭和民四庭刘建奇、办公室刘希婧、研究室张子杰;有4篇论文获得三等奖,作者是干部处闫慧、研究室马凤岗、刑二庭纪文哲、告申庭张春颖;1篇论文获得优秀奖,作者是民三庭王丽平。
获奖论文选登
二等奖论文
作者:赵旭、刘建奇
论文题目:框架性合同争议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规则
论文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世界市场的发展,生产运输销售的分工程度越发深入细化,复杂的交易形态层次不穷,其中,框架性合同作为一种突破传统单一合同模式的特别构造合同,在我国商业交易中已经大量使用,此种以框架合同与个别合同所组成的上下级交易合同类型,在遇有个别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时,当事人可否引用框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的问题时,对单一合同规划下传统仲裁合意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挑战。在合同关系上,框架合同与个别合同属于上下级合同关系,当框架合同与个别合同发生冲突时,框架合同具有约束效力及补充解释效力,个别合同未约定的内容可以援用框架合同的规定,此规则也同样也适用与框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同时,框架合同中条款自动引入功能具有类格式化条款特征,此点容易造成显失公平或侵害缔约自由,故在允许仲裁条款扩张的同时,也给予必要的限制,以保证框架性合同的公平性及当事人间的契约自由。
二等奖论文
作者:刘希婧
论文题目:追寻舆情背后的声音:依法办理与社会共识鸿沟弥合之思考
论文摘要:
文章的研究对象是政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后,社会公众对案件结果不认同,引致负面舆情的情况。也就是说,在法院等政法机关依法办理的前提预设下,社会公众并不买账,他们有自己的一套评价体系,这套体系中包含了依法办理之外的很多因素,比如社会公众文化心理结构特征。结合近年来政法舆情案例来看,由于政法机关没有真正准确把握社会公众的文化心理结构,平时不注重收集分析在此文化心理结构下形成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分析研判,让这些意见成为了沉默的、被忽视的声音,最终导致在某一个案件中形成爆发。在此背景下,文章第二部分以社会公众的文化心理结构为视角,对转型时期社会公众文化心理结构特征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直觉实用型思维方式、亲缘伦理型情感形式、实用保守型行为模式和矛盾冲突的目标追求。第三部分结合近年来政法舆情案例,分析文化心理结构特征对受到广泛关注的、依法办理的政法案件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直觉实用型思维影响下朴素正义和法律正义的错位、亲缘伦理型情感引导下冲动的情绪与严谨的法律的冲突、实用保守的行为和矛盾冲突的目标追求影响下的不求甚解和人云亦云。针对文化心理结构特征以及对依法办理案件产生的不利影响,文章第四部分着力进行依法办理与社会共识达成一致的路径探寻。
二等奖论文
作者:张子杰
论文题目:审级功能视角下民事案件二审独任制的理性构建
论文摘要:
本文从司法资源分配、公平与效率、合议制功能的现实偏差等角度出发,分析了民事二审独任制的合理性。并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创造性的提出民事二审独任制应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则设定并予以充分论证;同时就民事二审独任制的案件范围界定、审理程序优化设置、独任制的转移与接管、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裁判文书制作、诉讼费收取以及独任制监督与考核等关键性问题进行了理性分析和详尽的规则构建;并根据制度设定推演出制度运行后的良好愿景。
三等奖论文
作者:闫慧
论文题目:风险防控视角下司法裁判中的后果考量问题——基于法条与后果的较量
论文摘要:
后果考量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论证方式,旨在通过对判决后果的权衡来确定最终的判决结果,甚或通过考虑判决结果反过来修正法律适用过程。关于司法裁判中是否应当进行后果考量,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从裁判文书来看,后果考量的踪迹似乎也难以寻觅。身处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已然步入了一个社会风险的凸显期,社会风险的存在成为社会的常态。在此情境下,在司法裁判中引入后果考量,通过提前预期司法裁判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兼顾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接受性,从源头上防止社会冲突和风险的发生,实乃必要之举。尽管后果考量在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均饱受争议,包括引发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法律工具主义、本身具有模糊性和非独立性等等,但是,后果考量亦有其独特价值和存在意义:后果考量作为法官思维的构成部分,保障了司法裁判的妥当性,提升了司法回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增强了司法重塑社会秩序的功能。在个案裁判时,后果考量以“显性”或“隐性”的方式存在于各类案件之中,作为一种辅助性依据,其在司法裁判中发挥着选择与补强作用。与此同时,社会风险预期对司法裁判中的后果考量起着反向建构作用,从而使司法裁判发挥最大效益。然而,受制于法官的个人偏好、公众的朴素正义观念等因素,后果考量在适用时需以系统性后果作为启动基础,以遵循合法性原则作为前提,并以详细的释法说理加以保障。
三等奖论文
作者:马凤岗
论文题目: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体系建构及现实进路——以商事主体的司法感知为视角
论文摘要:
“五五改革纲要”专门提出,要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又接轨国际标准的法治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凸显出法治营商环境评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当前世界和我国情况看,营商环境评估正在经历从硬环境到软环境、从宏观纵览到微观窥探、从主观评价到量化测算的变迁,为构建“法院版”法治营商环境评估体系提供了有利机遇和条件。
在构建评估体系时,首先,要树立以满足企业司法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生命周期为基点、以改良司法服务为目标的评估理念,并遵循全面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其次,在具体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时,可以按照确立指标层级、构造单项指标、修正指标体系三个步骤依次展开,建立一套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可比性、简便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再次,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根据不同评估步骤的需要,灵活运用专家构权法、问卷调查法、前沿距离法等方法,完成指标数据的搜集、计算和合成。
在评估体系的推广应用方面,可采取“三步走”策略。在实施路径方面,一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构法院内部评价功能,提升评价来源信息化,促进评价渠道的多元化;二是保证指标评估的信度和效度,建立司法评估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评估过程的科学化;三是促进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与政府营商环境评估以及司法改革的衔接,商业思维方式与法治思维方式的衔接,实现评估运用的实效化。
文章最后提供了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体系的建议稿,以供各级法院参考。
三等奖论文
作者:纪文哲
论文题目:套路贷案件风险防控路径探究——以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冲突为视角
论文摘要:
“套路贷”案件的民刑交叉属性导致其办理过程存在管辖、既判力、执行以及时效方面的冲突,这就导致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引发诸多风险。尽管司法实务中有“先刑后民”的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其弊端,既降低案件办理效率又会引发新的问题和风险。这些审理风险具体表现为打击尺度不准确、信访风险以及经济金融风险。为了“套路贷”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都获得法律的公正裁判,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民刑交叉中的“套路贷”案件可以依据全面适度原则以及民刑程序无顺序原则,借鉴民刑合一的思路去办理,在价值共识之上使法律概念在民刑领域之间实现互通。此外,根据套路贷风险程度测算指标,应由扫黑除恶办公室牵头,民事审判庭与刑事审判庭、执行部门、公安部门、金融部门形成案件涉案相关人审查联动机制,设立专门案件查控系统形成联动。
三等奖论文
作者:张春颖
论文题目:刑事二审新证据的界定与应用规则
论文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二审新证据的认定、处理方法和程序等均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控辩双方随时可以向二审法庭提交新证据。研究刑事二审新证据对于提高案件质量、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庭审调查的方向,甚至防范冤假错案等都有重要意义。对于刑事二审新证据,应该从广义上进行界定,即在二审程序中发现的未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都可以视为二审新证据。另一方面,也应该对二审新证据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证据具有“崭新性”和“显著性”,对于不能实质上改变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不能视为二审新证据。二审新证据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区分为:补强证据、相悖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新出现的证据、改变原证据的新证据等。对于刑事二审新证据的处理程序和方法,要首先发挥二审新证据的概念筛查功能,对于不宜视为二审新证据的材料在审查之后可以不予开庭。对于补强证据,要对一审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判断。对于相悖证据和改变原证据的新证据,二审原则上都要开庭审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二审开庭质证的前提下可以直接采信。对于直接影响被告人定罪或者加重刑罚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关键证据,宜发回重审,以保障被告人对关键证据的两审质证权。
优秀奖论文
作者:王丽平
论文题目:规则治理与个案补充:新时代人民法院经济功能的定位与展开——以高级人民法院为样本
论文摘要:
人民法院的各项司法行为,不仅仅是单纯政治、法律决策,更是有着内在驱动的经济要求。法院的经济功能决定了其除了化解纠纷、消除矛盾的职责外,也承担着降低交易成本、引导信息流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隐性”市场要求。以高级人民法院为研究样本,有助于研究整个法院系统的运转乃至司法治理变迁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从T市高院2010年以来工作报告内容看,高院促进经济发展、防范化解经济风险的功能十分重要,且在建立、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日益有增强其经济功能的“渴望”。作为区域公共政策法院,高院经济功能发挥分为“规则治理”和“个案指导”两种具体的方式。首先是“规则治理”,主要是指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非司法解释性质的“软性”司法规范性文件,体现出的司法的灵活性与效率性,弥补了我国市场经济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而产生的大量漏洞。其次是“个案补充”,指高院通过个案裁判、典型案例公布和认可等方式发挥其经济功能,包括:一是高院直接审理重大案件,并在裁判文书中提炼和明确一定的裁判规则;二是认可或公布具有普通适用意义和指导价值的典型案例。同时,有必要研究高院实现其经济功能的限度,促使高院正确认识到自身权力的不足、自身能力的缺陷和社会舆论的风险,避免高院不当发挥经济功能、过度干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