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9)津02刑更1542-1554号
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刘晓东等13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刘晓东等13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9年8月 8 日至2019年8月 12 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9年8月 8 日
天津市 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 ||||||||||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19)津02刑更1542-1554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刘晓东 | 18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已缴纳),退赔621元(已履行) | 未管所一监区一分监区 | 2018年3月减刑七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
2 | 陈瑶 | 21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
3 | 张朋飞 | 21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4 | 秦帅 | 26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
5 | 刘金亮 | 23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交通肇事罪、非法拘禁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
6 | 王子豪 | 25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7 | 郑伟 | 23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万元(未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
8 | 汪玉杰 | 25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
9 | 张宇 | 23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243000元(未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10 | 薛晓晋 | 28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未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2015年2月减刑十个月;2017年2月减刑八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
11 | 张东兴 | 25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3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12 | 韩真念 | 29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有期徒刑五年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
13 | 段峥 | 19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二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