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9)津02刑更1450-1466号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孟嘉驹等17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孟嘉驹等17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9年6月6 日至2019年6月 10 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9年6月 6 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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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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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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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9)津02刑更1450-14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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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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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
孟嘉驹 |
18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
未管所一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2 |
|
马双俊 |
21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3 |
|
赵鹏 |
2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4 |
|
李硕 |
26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5 |
|
勾玉增 |
23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强奸罪 |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2014年2月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2月减刑九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6 |
|
张彬 |
25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未缴纳),被盗物品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未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7 |
|
左佳楠 |
23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8 |
|
云龙 |
25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881元(未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9 |
|
李盼 |
23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10 |
|
于龙 |
28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未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2016年12月减刑十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11 |
|
牛瑞旭 |
25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12 |
|
曹磊 |
29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3 |
|
蔡芳东 |
21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14 |
|
徐留建 |
30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诸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履行)。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15 |
|
胡勇 |
30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缴纳),责令追缴盗窃的赃款赃物(未履行)。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16 |
|
徐宏健 |
22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17 |
|
刘浩 |
29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