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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俊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4 15:48:13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天津市俊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选任管理人的通知


      天津市文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天津市俊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选任管理人,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天津市俊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系2006年7月10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叁仟伍佰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九园公路南侧,经营范围为钢管制造、加工;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钢坯批发兼零售。

      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7年9月18日天津市俊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分12次向天津市文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计借款人民币18 417 340.86元。因到期后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天津市文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于2018年11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13民初869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但天津市俊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仍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另查,天津市俊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涉及多起诉讼,资产已经被司法查封,处于待执行状态。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2、接受联合报名,但需提交合作各方签署的有关责、权、利的法律文件,同时需明确被选任后以谁的名义担任管理人。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执业律师不得少于5人。

      4、申报机构声明该中介机构及其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书面文件。

      5、对于已经通过随机摇号方式被指定为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且案件尚未审结的社会中介机构,此次选任不得再申报。

      三、申报方式

      报名参加选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报名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

     (2)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姓名、基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

     (4)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四、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19年5月23日(星期四)下午17时。

      五、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联系人:单昭,联系电话:28024215,邮箱:ezqs1234@sohu.com

      六、选取方式

      由院司法辅助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在符合报名资格的机构范围内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摇号现场院监察室派人监督。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