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9)津02刑更1284-1288号
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杜行鹏等5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杜行鹏等5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9年5月10 日至2019年5月14 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9年5月 10 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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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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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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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9)津02刑更1284-12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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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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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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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行鹏 |
19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一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2 |
|
陈伟鹏 |
29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妨害公务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3 |
|
宗满兴 |
19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4 |
|
潘本洋 |
29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5 |
|
戴长顺 |
2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