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9)津02刑更650-666号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李清泉等8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李清泉等8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9年3月 7 日至2019年3月 11 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9年3月 7 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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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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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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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9)津02刑更650-6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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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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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
李清泉 |
18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300元(已履行) |
未管所一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2 |
|
刘力源 |
19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退赔犯罪所得621元(已履行)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3 |
|
温红旺 |
19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退赔犯罪所得621元(已履行)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4 |
|
刘武 |
2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职务侵占罪 |
有期徒刑五年,责令退赔赃物折款(未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5 |
|
尹扶亮 |
29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交通肇事罪 |
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601134.61元(未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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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马伍俩 |
25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3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失主经济损失42950元(未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7 |
|
邵伟东 |
21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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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润坤 |
22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五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