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9)津02刑更114-123号
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霍庆磊等10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霍庆磊等10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9年1月 8 日至2019年1月 12 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9年1月 8 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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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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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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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9)津02刑更114-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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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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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
霍庆磊 |
18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2017年10月减刑九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2 |
|
李海东 |
18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一个月 |
3 |
|
赵金腾 |
23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五年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4 |
|
郑鑫 |
23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 |
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2016年9月减刑一年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5 |
|
赵天泽 |
25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交通肇事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6 |
|
王滦 |
21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2015年8月减刑一年;2017年5月减刑八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7 |
|
王加亮 |
21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一年,民事赔偿504629.98元(未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2014年2月减刑一年;2015年8月减刑十个月;2017年5月减刑八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8 |
|
李想 |
21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2015年8月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5月减刑八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9 |
|
胡继祥 |
29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非法经营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10 |
|
韦功 |
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损失159308(未履行)。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