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4711-4714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蔡兆雨等4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蔡兆雨等4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8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8年12月 4 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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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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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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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8)津02刑更4711-47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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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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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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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兆雨 |
19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577.26元(已履行)。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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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俊杰 |
29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289500元(未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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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佳海 |
20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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羲永刚 |
21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