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4081-4097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刘长猛等17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刘长猛等17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8年11月 5 日至2018年11月 9 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8年11月 5 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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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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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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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8)津02刑更4081-4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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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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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
刘长猛 |
26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2 |
|
刘浩强 |
25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非法拘禁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3 |
|
韩文卿 |
27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4 |
|
李亮玉 |
22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十年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2017年2月减刑八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5 |
|
张强 |
27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未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6 |
|
祝通 |
25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7 |
|
周冰 |
29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介绍卖淫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8 |
|
胡栋 |
28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9 |
|
王金阳 |
28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1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3.1万元(未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10 |
|
陈义新 |
2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职务侵占罪 |
有期徒刑四年,责令退赔赃物未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1 |
|
沙日什坡子 |
24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未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2016年9月减刑十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2 |
|
杨林 |
27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未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13 |
|
肖川 |
22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4 |
|
刘宇航 |
24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交通肇事罪 |
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572817.44元(未履行)。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5 |
|
杨钢强 |
32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未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2014年12月减刑十个月;2016年12月减刑十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6 |
|
阿比曲坡 |
19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17 |
|
张智勇 |
24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