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3038-3054号
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王猛等17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王猛等17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8年9月 4 日至2018年9月 8 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8年9月 4 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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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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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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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8)津02刑更3038-30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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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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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
王猛 |
1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2 |
|
孙金超 |
19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3 |
|
尚明 |
18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一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4 |
|
郑运 |
17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5 |
|
邢永坤 |
24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6 |
|
韩继伟 |
21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7 |
|
杜晓安 |
20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人民币118930元(未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8 |
|
任回祥 |
31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合同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缴纳),被骗车辆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未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9 |
|
王星星 |
27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10 |
|
刘艳明 |
25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1 |
|
王振闯 |
27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责令与其他被告人继续退赔违法所得(未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12 |
|
祁士男 |
25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79550元(未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13 |
|
孙磊 |
22 |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
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 |
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被盗物品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未履行)。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2017年5月减刑八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4 |
|
刘亚涛 |
2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挪用资金罪 |
有期徒刑四年,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319411.84元(未履行)。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15 |
|
樊小龙 |
26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6 |
|
马德军 |
28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诈骗罪 |
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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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孟孟 |
28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予以没收(未履行)。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五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