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2663、2664号
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提请的对穆国臣等2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穆国臣等2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2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滨海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8年7月16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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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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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执行机关 |
天津市滨海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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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案号 |
(2018)津02刑更2663、26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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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假释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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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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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国臣 |
47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
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 |
滨海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 |
2015年9月假释一年,2016年12月假释九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假释幅度不超过七个个月 |
提请假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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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子成 |
27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
滨海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假释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提请假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