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2488-2497号
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苑磊等10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苑磊等10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8年7月 6 日至2018年7月 10 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8年7月 6 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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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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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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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8)津02刑更2488-24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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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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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
苑磊 |
18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2 |
|
张红军 |
28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3 |
|
王帅 |
22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强奸罪 |
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4898.1元(未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2013年6月减刑一年;2016年3月减刑十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4 |
|
熊继武 |
27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七年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2016年3月减刑一年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5 |
|
杨龙刚 |
27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交通肇事罪 |
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710069.28元(未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2017年5月减刑八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6 |
|
张新亮 |
26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寻衅滋事罪 |
有期徒刑四年,退赔人民币6750元(已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7 |
|
胡艳龙 |
29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未缴纳),退赔人民币31.5万元(未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2015年9月减刑十个月;2017年2月减刑八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8 |
|
付旭朋 |
27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2016年3月减刑一年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9 |
|
黄伟征 |
25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罪 |
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退赔违法所得(未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10 |
|
李金刚 |
26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未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