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1588-1600号
  发布时间:2018-05-07 16:47:11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1588-1600号

 

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姜兴付13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姜兴付13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11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8年5月 7 日

 

 

 

天津市  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案号

(2018)津02刑更1588-1600号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序号

案号

姓名

年龄

原审法院

罪名

原判刑罚

服刑场所

历次减刑情况

奖励依据

提请意见

1

姜兴付

19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退赔人民币6300元(已履行)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刑四个月

2

刘伟

2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2016年9月减刑十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八个月

3

李旭

22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2万元(已缴纳)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2016年9月减刑十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九个月

4

朱培正

22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强奸罪

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2014年2月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9月减刑一年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九个月

5

王光明

21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2016年9月减刑一年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八个月

6

刘刚

24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6万元(未缴纳),退赔人民币262518.86元(未履行)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五个月

7

胡海龙

30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罪

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92120元(未履行)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六个月

8

顾佳明

26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

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缴纳)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七个月

9

韩友忠

25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有期徒刑三年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刑六个月

10

郑宇

23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强奸罪

有期徒刑三年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刑三个月

11

 宁国辉

27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强奸罪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九个月

12

李鹏

28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强奸罪、非法拘禁罪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刑六个月

13

孟志鹏

25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罪

有期徒刑五年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2017年2月减刑九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刑三个月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