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变革的动力:女性参与创新创造”。4月23日上午,二中院公开审理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赛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审查中心的女审查员们和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
庭审结束后,二中院新闻发言人李季红副院长通报了二中院2017年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尤其是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以及该院相应对策和取得的成效。天津电视台、天津广播电台、天津日报、今晚报等十余家媒体出席发布会。
发布内容
【二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
从受理案件看, 2017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682件,除去管辖二审外,同比去年增加30件,增幅13.5%。其中一审案件208件,二审案件474件。在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为487件,占比71.4%;商标权纠纷案件为90件,占比13.2%;专利权纠纷案件64件,占比9.4%;其他案件包括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类型案件共41件,占比6.0%。
从审结案件看, 2017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678件,除去管辖二审外,同比去年增加38件,增幅18.1%。针对管辖权异议、移送、驳回起诉等以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共432件,占全部已审结案件的63.7%,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共83件,占全部已审结案件的12.2%;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共163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4.1%。
【二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特点】
一是涉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案件大量增加。2017年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挂牌成立,受理了大量著作权案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涉及大量电影视作品以及综艺节目、大型体育赛事转播等内容。由此二中院受理此类二审案件数量显著增加。对于作品的界定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判定是此类案件的难点。批量维权案件数量仍然占比较高。据统计,关于同一原告至少起诉四个以上(包含四个)被告的一审知产案件,2016年共受理120件,占比56.3%;2017年共受理87件,占比41.8%。如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多个零售终端提起的诉讼,此类案件原告的起诉目的主要在于制止侵权、净化市场,案件调解的可能性较大,处理结果的趋同化倾向明显,往往一调全调,一判皆判。
二是专利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呈增多趋势。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企业及个人科技创新、科技成果的运用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需求进一步增强,涉技术类案件不断增多。如专利类案件,2015共受理33件,2016年为32件,2017年为64件;技术合同类案件,2015年共受理3件,2016年为8件,2017年为21件,整体呈现大幅度的增长趋势。
三是民生领域知名品牌侵权依然不容忽视。二中院受理的知产案件中,除涉及PRADA、香奈儿、大王纸尿裤、兰蔻、小米等国内外知名品牌案件外,与百姓生活消费相关的贵州茅台、泸州老窖、中盐长芦盐业、欧普电器等品牌商品的案件也日益增多,且后者案件的被控侵权者往往是零售销售终端,其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消费息息相关。
四是疑难案件不断涌现,案件审理难度增大。新技术的运用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愈加活跃的同时,出现了特许经营纠纷、商誉诋毁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同时技术合同纠纷、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所占比例不断上升。上述案件的新颖性、专业性较强,客观上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如二中院审结的天津鸿萌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山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涉案山水易购网站是否依约建设并交付使用存在巨大分歧。为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通过十几次庭审,在双方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双方协议项下8个附件中涉及的大小几百项网站功能、技术和内容进行逐一比对、核实,并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司法举措和成效】
一是依法妥善审理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在案件审理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努力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增强外国资本在我国投资的信心,助推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如二中院审结的爱思开能源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与昆明迈头商贸有限公司与张运华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一审原告系由韩国SK集团在天津自贸区注册、由外国法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涉案产品SK润滑油在韩国润滑油市场排名榜首,最终案件的妥善解决,规范了网络环境下经营者的言论自由,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对营造良好投资经商环境,维护自贸区的国际信誉和对外开放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度,强化知产保护力度和威慑力,积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注意科学界定不同类型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从保护和鼓励企业创新的角度出发,加大侵权赔偿力度,让侵权者,尤其是恶意、重复侵权的付出应有代价,以达到惩戒、威慑和遏制侵权的功效。如专利侵权赔偿案件,2015年最高判赔17万元,2016年最高为20万元,2017年最高达到55万元;另外,二中院审结的“公牛”商标侵权纠纷案,本案被告在2015年的被诉侵权案件调解后,采用变更企业名称的方式于2016年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观上属恶意侵权,客观上为重复侵权,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二中院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请,严厉惩治被告的恶意、重复侵权行为。
三是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因案施策处理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二中院始终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在追求案件审判质效的同时,也善于发挥司法审判的主观能动性,做到因案施策、分门别类,既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要根据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做到当调则调、该判则判,避免陷入被动局面。如二中院审理的同一原告源德盛公司起诉不同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等6起案件,经过细致耐心的工作,最终4件调撤,同时将原告尚未起诉的两起纠纷及两被告相同,已经起诉的另外两起案件,一并调解解决。尚余2件未能调解案件及时判决。在干警的努力下,2016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共147件,占除管辖外所审结案件的70.0%;2017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共163件,占除管辖外所审结案件的65.7%,始终努力使案件调撤率保持在较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