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1453-1472号
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李少杰等20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李少杰等20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8年4月 10 日至2018年4月 14 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8年4月 10 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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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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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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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8)津02刑更1453-14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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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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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
李少杰 |
19 |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2017年2月减刑七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2 |
|
姚津金 |
18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3 |
|
张魁 |
20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2017年2月减刑九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4 |
|
覃勇 |
24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2.6万元、金戒指两枚、金项链一条(未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5 |
|
刘克磊 |
24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交通肇事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299502.68元(未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6 |
|
王云涛 |
21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猥亵儿童罪、强奸罪 |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2017年2月减刑九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7 |
|
岳鹏 |
21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抢夺罪 |
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4.3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违法所得73968元(未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8 |
|
李国庆 |
21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
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176.54元(已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2016年9月减刑十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9 |
|
刘杰 |
27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10 |
|
王怀庆 |
25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2017年2月减刑六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11 |
|
宋龙 |
2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未缴纳)。责令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67200元(未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12 |
|
张世栋 |
22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13 |
|
于成贺 |
22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2015年2月减刑一年;2017年2月减刑九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14 |
|
赵华东 |
23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2017年2月减刑九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15 |
|
冯建 |
24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敲诈勒索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未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16 |
|
兰青 |
19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6172元(未履行)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7 |
|
石海成 |
23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2017年2月减刑九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18 |
|
蒲鹏 |
25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2.2万元(未履行)。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19 |
|
王帅 |
20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
抢劫罪、寻衅滋事罪 |
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追缴赃款人民币1190元(已履行)。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20 |
|
赵燕臣 |
19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追缴赃款人民币42200元(未履行)。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