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47-61号
  发布时间:2018-01-11 13:55:25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47-61号

 

本院于2018年1月 11 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赵天宇15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赵天宇15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8年1月 11 日至2018年1月 15 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3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8年1月11 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案号

(2018)津02刑更47-61号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序号

案号

姓名

年龄

原审法院

罪名

原判刑罚

服刑场所

历次减刑情况

奖励依据

提请意见

1

赵天宇

17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未管所一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刑七个月

2

冯建雪

26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强奸罪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

减刑八个月

3

张俊鸿

21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盗窃罪

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九个月

4

彭文武

2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民事赔偿3472.8元(已履行)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2016年9月减刑一年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减刑七个月

5

李宝山

31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强奸罪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

减刑八个月

6

马洋洋

26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罪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六个月

7

高高

22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强奸罪、抢劫罪

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2014年2月减刑十一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九个月

8

游国林

25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

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未缴纳)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

减刑五个月

9

陈晓磊

25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聚众斗殴罪

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九个月

10

刘晓林

27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罪

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380723.2元(未履行)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减刑六个月

11

巩平

26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诈骗罪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减刑七个月

12

吴风雨

29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诈骗罪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未缴纳)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

减刑四个月

13

朱大帅

22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6万元(已缴纳)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2014年11月减刑十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九个月

14

许立国

24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

减刑四个月

15

张峰

24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强奸罪

有期徒刑四年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九个月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