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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发布辖区法院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情况
  发布时间:2017-12-15 17:05:58 打印 字号: | |

20171215日上午,天津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至20176月辖区基层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情况。二中院新闻发言人李季红副院长主持发布会,刑二庭庭长李冰进行新闻发布。新华社、天津日报、今晚报、每日新报等十余家媒体出席发布会。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总体走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二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共审理职务犯罪一审案件248件,审判被告人315人。按照结案年度统计,201341件,被告人46人;201445件,被告人60人;201548件,被告人60人;201688件,被告人111人;20171-626件,被告人38人。总体上,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

2、罪名分布

从审理案件的罪名的总体分布情况来看,贪污贿赂类案件222件,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四个罪名,分别涉及案件数量为114件、62件、23件和23件。渎职侵权类案件26件,滥用职权罪12件,玩忽职守罪14件。

3、行业分布

从被告人所在行业来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主要集中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其中政府机关59人,国有企业140人,农村基层组织62人。

二、主要特点

1、犯罪数额巨大以上人员数量呈上升态势

十八大以来,二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审理贪贿贿赂案件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及以上人员的数量逐年增加。20139人,占比22%201427人,占比64%201527人,占比59%201640人,占比40%20171-611人,占比30%

2、职务犯罪串案窝案危害较大

近五年间,二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窝案串案涉及被告人35人;渎职侵权案件,窝案串案涉及被告人17人。此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关键岗位人员之间上下串通,内外勾结,形成较为稳定的非法谋利群体,使上下级和同级监督基本实效。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马仲雷、程春光、赵艳茹贪污一案。2010年至2015年,原滨海新区建交局党委书记、局长马仲雷,利用职务便利,单独和伙同原塘沽建委办公室主任程春光非法占有原塘沽建委账外资金45万元。程春光利用职务便利,单独和伙同原塘沽建委财务科科长赵艳茹非法占有原塘沽建委账外资金共计12万余元。本案中,单位专项资金的开户、使用、审核、财务报销的审批环节,监督全部失效,发人深省。

3、“村官”职务犯罪多发高发

近五年间,二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共依法审理“村官”职务犯罪案件62件,涉及被告人62人,其中贪污案件57件,涉及被告人57人,受贿案件5件,涉及被告人5人。从案发环节上看,主要集中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惠民政策申报、惠农资金管理及发放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环节。从作案手段来看,主要是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政府申报、发放各项惠农资金、房屋拆迁、征地补贴等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资金或收取好处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刘树清等人贪污一案,原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东张庄村党支部书记刘树清,伙同村党支部委员刘树厚,及村民苏作森、刘树海,在协助镇政府负责东张庄村村民拆迁工作推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具体工作中,虚构拆迁补偿项目,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总计人民币50836元。再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秀全等人贪污一案,宁河县芦台镇大薄前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委员孙秀全伙同村委会委员杨柳春、出纳王振帮、王振尊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国家种粮补贴亩数,伙同他人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人民币32000余元。上述案件均是村委会主任伙同兼任会计出纳的村委会委员,虚构事由,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贪污犯罪案件,暴露了村官履职缺乏监管的问题。

4、权钱交易类犯罪发案环节集中

近五年间,二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共依法审理权钱交易类犯罪65件,涉及被告人78人,其中受贿犯罪被告人76人,行贿犯罪被告人(含被告单位)30人。发案环节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业务外包、行政审批等环节。特别是工程承建招投标环节,单笔行贿数额小到几万元人民币,大到几十万元人民币。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天津市津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李晓峰、李伯谨单位受贿、受贿一案,20102月至201410月,原天津市津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晓峰、原津南区安监局职业卫生健康科副科长李伯谨,利用被告单位津南区安监局主管津南区相关企业的职业健康体检与检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天津滨世海通公司、天津市世纪天源安全卫生评价有限公司、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在津南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并收取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款,作为该局账外资金使用,用于向各镇安监站返款、违规发放职工福利及其他日常开支。同时,被告人李伯谨收受天津市滨世海通公司职业健康检测费回扣款,用于个人消费。被告单位天津市津南区安监局、被告人李晓峰单位受贿罪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7万元;被告人李伯谨单位受贿罪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5万元;被告人李伯谨受贿罪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严重破坏当地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给党和政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1、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牢固树立正确“三观”

一些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不坚定,价值观念扭曲,严重缺乏本职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权钱交易,中饱私囊。为此,应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从思想上解决“三观”问题,牢固树立为民情怀和廉洁自律意识,做合格党员干部。

2、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重点在制度落实上下功夫

在管理制度上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管理制度缺位,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依然存在,此类现象在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尤为明显。二是在管理制度的执行上,各种规章制度挂在嘴上、贴在墙上、写在纸上,就是没有具体落实在行动上。领导个人说了算,进而滋生腐败窝案,使制度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失去约束力。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主体责任,保证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运行。同时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司法机关对涉案单位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查缺补漏,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3、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从审理的案件来看,被告人多为单位、部门领导或关键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手中权力集中,案发单位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上级监督不严,同级无法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现象。建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制定长期的有计划、有步骤的职务犯罪风险防控机制,把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纳入法制规范,建立健全以法纪监督为基础,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督制约网路。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