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7)津02刑更2734-2740号
  发布时间:2017-11-09 14:44:02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7)津02刑更2734-2740 

 

本院于2017119 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赵志伟7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赵志伟7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711 9 日至20171113 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033(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300210)。 

 

2017119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案号

(2017)02刑更2734-2740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序号

案号

姓名

年龄

原审法院

罪名

原判刑罚

服刑场所

历次减刑情况

奖励依据

提请意见

1

赵志伟

17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强奸罪

有期徒刑二年

未管所一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减刑四个月

2

林刚

3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罪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223660元(未履行)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七个月

3

赵玉涛

23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非法持有枪支罪

有期徒刑三年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减刑七个月

4

马志欣

2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九个月

5

孙亚洲

27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

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未缴纳),追缴或退赔(未执行)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

减刑二个月

6

翟金波

22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聚众斗殴罪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减刑七个月

7

靳超

21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缴纳1万元)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20169月减刑十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减刑五个月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