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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发布近三年金融审判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17-10-31 15:13:02 打印 字号: | |

    1031日上午,天津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金融案件审判情况,并对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推动金融改革和创新提出对策建议。天津二中院新闻发言人李季红主持发布会,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赵立新进行新闻发布。法制日报、天津日报、今晚报、每日新报、天津广播电台等十余家媒体出席发布会。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从收、结案情况看,三年来二中院共受理金融案件1603件,占全部商事案件的31.89%,其中,一审案件收案602件,占一审商事案件的45.85%;二审案件收案1001件,占二审商事案件的30.10%。审结1530件(含旧存),占商事案件的32.02%,其中,一审案件结案551件,占一审商事案件的45.50%;二审案件结案979件,占二审商事案件的27.69%

    从案件类型看,金融案件类型大致有十种,主要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证券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期货合同纠纷等。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数量占前三位,该三类案件共计收案1471件,占金融案件收案总数的91.77%,具体情况为:金融借款类案件741件,占46.23%;保险合同类案件596件,占37.18%;融资租赁类案件134件,占8.36%

从结案方式看,金融案件判决结案857件,占56.01%;调解结案358件,占22.33%;撤诉结案208件,占12.98%;以移送、终结等其他方式结案180件,占11.23%

从审判周期看,金融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70天。在各类金融案件中,其中保险类案件审判周期较短;而金融借款类案件审判周期相对较长。

(二)主要特点

1、新类型金融案件不断涌现且法律关系更加复杂。随着金融创新业务的快速发展,各种新类型金融案件不断涌现,例如众多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等新类型机构在滨海新区相继设立,保理合同案件、融资租赁案件、小额贷款案件等逐渐增多。同时,新类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如因融资租赁模式创新、租赁物种类扩大、参与主体日益复杂等变化,给融资租赁案件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带来挑战。另外,涉及融资型买卖等隐蔽性金融案件也不断增加,因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给法律定性带来困难。

2、当事人地域分布更加广泛。在二中院以往受理的金融案件中,当事人更多集中于本地。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一体化发展,金融案件呈现地域分布广泛化、人员流动频繁化、诉讼主体复杂化的多重特点。在二中院受理的602件一审金融案件中,涉及非在津注册企业及非津户籍人员案件占比为63.12%,对案件送达、开庭、调解、执行等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3、金融借款类案件公告送达较多。由于金融借款类案件往往涉被告人数众多,且部分被告故意躲避送达,导致多数案件不得不公告送达,成为该类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一审金融借款类案件中经公告送达的案件有198件,占比达26.45%

4、申请财产保全案件比例加大。在二中院受理的602件一审金融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占比为65.15%,较20132014年增长了14.17个百分点,其中以商业银行为原告的金融借款类案件居多。

二、天津二中院审理金融案件主要做法

(一)优化金融审判人员配置,确保金融案件审判质量和效果。针对金融案件专业性较强、新颖性突出的特点,二中院进一步优化金融审判合议庭的组成,配置了审判经验丰富、法律理论功底扎实的法官,对证券、期货、保理、票据等金融案件以及新类型金融案件实行专门集中审理,确保金融案件审判质效。

(二)充分利用外部智力资源,提高金融案件审判质量和公信力。建立金融专业人员陪审制度,增加从事金融业人员或金融专业学者为人民陪审员,提高该类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比例。

(三)加强金融审判培训和交流,提升法官金融理论水平与业务能力。一方面让法官“走出去”,即法官到金融机构观摩运营流程,了解金融机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将金融专业人员“请进来”,邀请金融领域专家学者,定期对金融审判法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法官对疑难、复杂、新类型金融案件的审判能力。

(四)优化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机制,及时提出司法意见和工作建议。定期分析金融案件审理情况,对审判实践中疑难、复杂、典型案例进行汇总,查找引发金融纠纷的症结,向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减少和预防纠纷发生。

三、金融案件反映的问题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反映的问题

1、金融机构业务办理不规范。有的金融机构贷前审查流于书面形式、缺乏实地考证,导致贷款偿还率偏低。主要表现在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不作实际调查和严格审核,导致信贷业务存在重大隐患,面临较大偿债风险。有的金融机构在抵押登记办理条件具备后,未及时联系抵押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期间抵押物因其他纠纷被法院查封,导致签订抵押合同目的落空。

2、金融机构在权利行使方面存在不当之处。有的金融机构行使权利不够规范,如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或债务催收方式不够规范,在没有向债务人直接送达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方式,引发了通知或催收是否有效的争议。又如,未采取书面形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使得逾期利息的起算日成为双方争议点。有的金融机构在行使权利时存在过度保护倾向,如在债务人提供了足额抵押情况下,仅因债务人一期利息未付即主张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反映的问题

1、定损不及时、定损主体约定不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一般会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有的保险公司却不能及时对受损车辆进行查勘和定损。相当一部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未明确约定定损主体,导致被保险人持第三方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及事故车辆维修费相关票据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提出对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损失及修车费用不予认可。

2、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未尽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条款本身专业性强、术语多、内容冗长,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负有法定说明义务,而实践中有的保险代理人仅注重收取保险费、签发保单,却忽视对保险条款的说明,或者未履行说明义务,或者虽已履行但缺乏程序规范。由此导致出险后保险合同双方对免责或限责条款发生争议,极易引发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因无法举证证明尽到说明义务而致败诉。

(三)证券纠纷案件反映的问题

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认定存在一定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原告损失或者部分损失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等,还存在模糊之处,而这些也恰恰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

2、对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定性难、取证难。实践中,内幕交易行为人通常在获取内幕交易信息后,并非立即进行交易,而是先观察市场走向,进一步结合技术分析和判断,形成决策后再大量交易。鉴于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和证券交易的电子化、虚拟化、网络化,对内幕交易的定性和取证存在一定困难。

(四)信用卡纠纷案件反映的问题

商业银行方面,对用卡申请人的资格及其授信额度审查存在缺失,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存在未按程序操作的现象。持卡人方面,有的信用卡持卡人利用POS机违规套现等手段恶意透支,实践中信用卡持卡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以及担保人盲目担保现象较为普遍。另外,随着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手段日益普及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因手机中病毒导致银行卡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被盗刷的案例,反映出银行在确保网络支付安全方面还存在一定管理和技术漏洞,也说明持卡人的用卡安全防范意识有待提高。

(五)融资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反映的问题

企业间的融资性买卖合同纠纷在当前司法实务中具有相当普遍性。由于真实交易目的的隐蔽,外在交易形式与内在效果意思不一致,加之交易环节众多,审判实务中难以界定其法律性质,在法律效力及责任认定的裁量上差异较大,影响了执法统一性。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防范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

1、完善银行内部管理。加强对信用卡、贷款发放中申请人证件的审查;针对信用卡多次欠费逾期不还等恶意透支或欺诈情况,设立识别和预警机制;对信用卡欠费案件采取措施,主动加强与客户的有效沟通,了解情况,排查隐患,而非以简单短信提示和寄送逾期催款单的方式联系;加强网上银行支付安全防范,制定互联网支付异常识别和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依靠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持卡人资金安全和用卡安全;在合同中增加管辖条款和送达地址条款,进一步明确管辖法院和送达地址,防止出现管辖权争议和公告送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维权成本。

2、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保险公司应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期限,第一时间介入事故进行物损评估;加强与被保险人、相关中介机构的沟通和交流,对异议内容及时做好记录;积极到庭应诉,特别是提高一审案件的出庭率,如实向法院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依法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健全合同管理、公章保管及使用、诉讼事务处理等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完善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加强市场研判,对于可能出现的证券交易量大幅上升情况,及时提升证券交易系统承受能力;制定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预案,对不同突发情况,确定应对原则、处理程序等,并落实责任人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上报制度,发生突发情况后,由专人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熟悉预案内容,适时操作演练。

(二)规范金融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意识、程序意识、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

1、规范信用卡和大额借款相关金融服务流程。银行应强化规范经营和谨慎经营意识,在办理申请人申领、挂失信用卡业务中,严把审核标准,严格要求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手续,保证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从源头上防范冒名申领或挂失信用卡情况的发生。对于大额借款,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作实际调查和评估;在抵押登记办理条件具备后,要及时联系抵押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进一步规范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债务催收方式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程序,防止因程序不合理、不严谨产生争议。

2、规范保险条款说明、保单交付的服务流程。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条款,明确定损主体和理赔范围;进一步规范保险解释说明义务的方式,可采用音像制品方式固定,以证明保险公司充分依法履行了说明义务;完善交接手续,通过让投保人签收交付回执等形式保留证据;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保险代理人的培训,杜绝保险代理人为揽保取得佣金,向投保人夸大保险范围与投保收益,对保险人免责和不赔付情形不作说明和解释,甚至与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代投保人填写保险合同,随意约定保费等情况的发生。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有关行业协会应从整体行业发展的角度,搭建促进业内交流和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桥梁。通过把握行业整体态势,梳理行业惯例,明晰交易规则,出台具体行业操作规范,对金融商事机构的市场行为作出有效指引。进一步加强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金融行业协会与法院联合化解金融纠纷的工作。针对金融活动中的普遍性、代表性问题,尝试建立高效反馈、协调及会商机制,一方面预防纠纷产生,另一方面在诉前、诉中发挥行业组织的专业优势,协助司法机关调解纠纷,以满足金融交易的效率需求。

(四)宣传普及金融知识,提升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

金融机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及新闻媒体应通力协作,大力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和金融法律法规,阐明金融市场交易规则,充分揭示金融交易风险,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的风险预判和合同守约意识,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实际承受力选择适合的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好、有信誉的金融机构。如加大保险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醒投保人正确认识保险的功能与价值,在投保前应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尤其应关注保险事故、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重要保险条款的内容。另外,还可通过以案说法等宣传方式,充分揭露保险纠纷中个别职业代理人的不法行为。消费者、投资者要理性看待各类金融产品,注意辨别金融机构是否合法正规,不迷信所谓的“专家意见”,尤其对新型金融交易的交易规则和风险特征应充分了解;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灵活运用协商、和解、投诉举报等非诉讼手段,降低自身维权成本。

(五)跟踪关注金融改革动态,防范互联网金融新形态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以及“余额宝”类货币基金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相继产生,并呈现爆发式增长。金融新常态下,金融审判依法维护金融秩序、服务金融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宏观经济政策落实的使命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相关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司法机关要密切关注新金融业态的发展,及时跟踪调研,对于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研究对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规范发展。

结  语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市金融行业发展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今后,二中院将持续关注并深入调研各类金融商事案件所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平衡利益关系、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我市金融改革和创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