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7)津02刑更1929-1941号
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邓庆浩等13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邓庆浩等13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9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033(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300210)。
2017年9月5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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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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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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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7)津02刑更1929-19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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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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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
邓庆浩 |
21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七年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2015年8月减刑一年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2 |
|
刘新 |
21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2016年3月减刑一年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3 |
|
刘成龙 |
23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7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4 |
|
李峰钰 |
21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绑架罪 |
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2016年6月减刑一年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5 |
|
单荣晨 |
25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6 |
|
向玉国 |
27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7 |
|
闫文韬 |
28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8 |
|
王建东 |
22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7万元(未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9 |
|
梁立国 |
25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 |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10 |
|
王世浩 |
23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11 |
|
马成 |
23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四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12 |
|
周磊 |
24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13 |
|
杨春山 |
25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
减刑五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