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7)津02刑更1580-1585号
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杜伟等6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杜伟等6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8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033(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300210)。
2017年8月4日
天津市 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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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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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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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7)津02刑更1580-15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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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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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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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伟 |
19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344785.27元(未全部履行)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五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2 |
|
王建兵 |
26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3 |
|
于旭晨 |
20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4 |
|
张吉浩 |
26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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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风豹 |
30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五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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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超 |
24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交通肇事罪 |
有期徒刑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73093.72元(未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