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第30个6.26国际禁毒日的到来,进一步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6月21日,天津二中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该院打击毒品犯罪案件情况。该院新闻发言人李季红主持会议并通报了有关情况。多家媒体记者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毒品犯罪是新时期刑事犯罪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大突出问题。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天津二中院依法受理毒品犯罪刑事一审案件74件,审结71件,惩处罪犯105人,依法严厉打击了毒品犯罪,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毒品犯罪呈现的特点
从近三年多的数据分析,毒品犯罪呈现以下特点:从犯罪类型上看,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高达94.3%,走私、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其他毒品犯罪占比较小;从犯罪主体上看,毒品上下游犯罪、共同犯罪特征明显,高达67.6%;从罪犯身份上看,农民(含农民工)、无业人员高达81.9%,该群体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盲目追求物质享受,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是毒品犯罪的最大群体;从罪犯年龄和性别上看,25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女性占11.4%,反映毒品犯罪对青少年和妇女两大群体的侵害越来越深;从判处刑罚上看,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占61.9%,集中体现刑事一审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从罪犯前科累犯上看,罪犯有犯罪前科的占32.4%,属于毒品再犯的占17.1%,突出反映毒品犯罪群体的主观恶性较深以及打击毒品犯罪的艰巨性、复杂性。
二、打击毒品犯罪的措施
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天津二中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对于毒枭、职业毒贩、累犯以及毒品再犯等恶性深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重刑;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等法定、酌定情节的予以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和财产刑,加大执行力度;以“6·26”国际禁毒日宣传为契机,对1-2件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三、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建议
为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天津二中院建议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除“6·26”国际禁毒日宣传以外,强化日常禁毒法制宣判,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深入社区和学校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判教育活动,通过鲜活的法律实例使公众了解毒品的危害,形成共同抵制毒品犯罪的社会氛围;二是加大惩治力度。针对当前禁毒斗争的严峻形势,天津二中院将继续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进一步加大对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三是强化禁毒综合治理。遏制毒品犯罪的根本在于综合治理,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毒品犯罪,应当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各界、学校以及家庭的积极作用,在宣传禁毒、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和改造涉毒人员等各个环节有效联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和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
当天上午,天津二中院还对一起毒品犯罪案件的2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天津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740.77克,并将毒品通过邮寄的方式运输至本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安民警从王某某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毒品(麻古)5.81克计入其贩卖的数量内。王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贩卖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小,可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740.77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案获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小,可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无期徒刑,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同时,天津二中院通过新闻媒体呼吁,请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切实做到“真爱生命,远离毒品”,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最大限度地威慑犯罪分子,携手共创平安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