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7)津02刑更973-988号
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王洪松等16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王洪松等16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9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033(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300210)。
2017年5月5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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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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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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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7)津02刑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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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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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
王洪松 |
17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退赔1910元(已执行)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2 |
|
徐得宝 |
21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215785.04元(未执行)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2013年6月减刑10个月;2015年8月减刑10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3 |
|
金龙 |
27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4 |
|
史立森 |
21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5 |
|
尹训光 |
21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6 |
|
张晓宇 |
22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交通肇事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7 |
|
张洪飞 |
28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未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
2015年2月减刑10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8 |
|
张玉庆 |
23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非法拘禁罪 |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追缴人民币59100元(已缴纳14334元)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9 |
|
刘伟亮 |
25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0 |
|
杨龙刚 |
26 |
天津市西青区法院 |
交通肇事罪 |
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民事赔偿710069.28元(未执行)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1 |
|
刘凯旋 |
25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交通肇事罪 |
有期徒刑五年,民事赔偿293962.5元(未执行)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12 |
|
王加亮 |
20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一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4629.98元(未执行)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2014年2月减刑一年;2015年8月减刑十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3 |
|
王滦 |
19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2015年8月减刑一年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4 |
|
孙磊 |
20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 |
有期徒刑六年,罚金2万元(未缴纳),追缴赃物未执行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5 |
|
王汉生 |
22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4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2014年2月减刑一年;2015年8月减刑一年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16 |
|
李想 |
19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2015年8月减刑十一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