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工作要闻
天津二中院审理的天津瑞海公司爆炸案入选“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17-04-20 15:15:40 打印 字号: | |

        4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联合公布"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结果,天津二中院审理的天津瑞海公司爆炸案成功入选。

【基本案情】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项目建设许可,在日常经营中违规操作。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158122252分许,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1210日,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该起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2016117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判决。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单位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法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中滨安评公司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入选理由】

本系列案件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本案的审判,具有推动法治的积极作用。

 第一,体现了较高的司法审判水平。整个庭审安排有序、程序保障完善、裁判论理详实,具有较大的示范意义。

 第二,彰显了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案件采取公开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各界群众128人旁听了庭审。通过审判公开,让司法公正成为公众看得见的过程。

 第三,体现了司法严惩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决心。该系列案件的公开审理和依法宣判,还逝者以尊严和交代,依法从重惩处天津港爆炸案件各方责任人,回应了人民的要求。

 

 第四,警示了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底线和规矩。本系列案件使司法进一步通过个案审理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给生产、物流、销售企业及中介服务单位依法立了经营规矩,给行政审批等监管部门明了底线,敲了警钟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