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7)津02刑更534-538号
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请的对吴洪生等5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对吴洪生等5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7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029(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杨柳青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300210)。
2017年3月3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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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6津02刑更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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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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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案 号 |
姓名 |
年 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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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生 |
44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贪污罪 |
6年6个月 |
杨柳青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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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玖个月 |
减刑捌个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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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群 |
60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贪污 |
10年 |
杨柳青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 |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 捌个月 |
3 |
|
董少权 |
61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贪污、职务侵占 |
13年 |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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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玖个月 |
捌个月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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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立良
|
42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贪污罪 |
10年 |
杨柳青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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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8个月 |
减刑8个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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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海征 |
38 |
蓟县 |
挪用公款 |
3年6个月 |
杨柳青监狱八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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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8个月 |
减7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