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7)津02刑更534-538号
  发布时间:2017-03-03 15:26:59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7)津02刑更534-538

 

本院于201731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请的吴洪生5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吴洪生5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733日至201737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029(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杨柳青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300210)。

 

201733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提请减刑案号

201602刑更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姓名

原审法院

罪名

原判刑罚

服刑场所

历次减刑情况

奖励依据

提请意见

1

 

吴洪生

44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贪污罪

66个月

杨柳青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玖个月

减刑捌个月

2

 

张政群

6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贪污

10

杨柳青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

捌个月

3

 

董少权

61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贪污、职务侵占

13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玖个月

捌个月

4

 

袁立良

 

42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贪污罪

10

杨柳青监狱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8个月

减刑8个月

5

 

蒙海征

38

蓟县

挪用公款

36个月

杨柳青监狱八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8个月

7个月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