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7日讯 (记者 罗书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简称南海救助局)与被申请人(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一审被告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侧记见今日三版),并当庭作出了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13.58元及利息的宣判。
据悉,投资公司所属希腊籍“加百利(Archangelos Gabriel)”油轮于2011年8月12日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该轮当时船上船员26人并载有卡宾达原油54580吨,可能发生事故,严重威胁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南海救助局接受投资公司委托对该轮进行救助。最终该轮成功脱险。之后双方就救助费的给付产生纠纷,南海救助局于2012年8月30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案经该院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南海救助局不服该案二审判决,于2015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南海救助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贺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于上午9时开庭。审判长主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南海救助局法定代表人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在法庭上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
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所涉我国加入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相关规定理解与适用以及涉案救助合同的性质等具体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各方当事人对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争议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暂时休庭评议,约30分钟后,继续开庭。合议庭确认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当庭宣判。合议庭认为:投资公司与南海救助局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投资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该案所涉救助合同并非救助公约和海商法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雇佣救助合同。在救助公约和海商法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另行约定,而又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据此,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13.58元及其利息。
本次庭审受到了国内外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彭博社、CNN等近二十家中外媒体记者全程旁听案件审理并进行现场报道,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新浪网法院频道对庭审进行了全程图文和视频直播。部分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与特约咨询员、高校法学教授及其研究人员和外国留学生60余人参加旁听。新加坡、印度等国外交使节也应邀旁听了庭审。
在国际国内对救助公约适用的某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不确定性认识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的审理首次明确了公约及相关国内法条款的具体适用,对于规范全国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将起到有力的指引作用。同时,本案判决也为国际司法界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进行庭审直播,并组织全媒体形式旁听报道,有利于进一步展示中国法院公开透明、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合理阐释与正确适用海事公约的水平,对于不断增强中国对国际海事规则的话语权,努力提高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地位,更好履行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应有担当,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均具有重要意义。
(转自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