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当前经济态势影响,进入法院的保全案件随之增加。今年上半年天津二中院共受理保全案件126件,结案121件。为便于当事人知悉工作流程并及时提交担保材料,以提高诉讼、保全效率,天津二中院制定三项措施,确保保全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得到保障。
一是引导当事人选择对已有利的保全担保形式。目前,天津二中院认可的保全担保形式为信誉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和保险担保。对于来院咨询保全立案的当事人,立案人员依法向其释明本院接受的保全担保形式及相应要求。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保全担保形式,同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担保。通过诉讼引导,既节省了当事人因补充材料二次往返而耗费的时间、精力,又确保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尽早得到实现。
二是严格落实保险担保业务先行备案制度。自2014年9月天津二中院首次采用保险担保以来,该担保形式以当事人负担较小、保全风险可控而在全市得到推广应用。为降低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成本和因保全错误带来的风险,天津二中院要求保险机构携带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保单保函样式、主体资格、资信证明、保单查询方式等材料来院接受审查,经天津二中院审查核准予以备案后方可在天津二中院开展保险担保业务。截止当前,已有12家专业保险机构在天津二中院备案成功。当事人以保险担保作为保全担保来院立案的,立案人员只需核对提供保险担保的机构是否已在本院备案及保函保单的真伪即可,提高了保全立案效率,也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是进一步规范信誉担保适用。允许保全申请人以其他企业的资信作为信誉担保,但担保企业限于担保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经过年度审计效益良好的公司、企业等。且该担保企业还须提供主体资质材料、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保全担保的决议以及上一年度经营、审计情况等能证明其具有担保能力的材料,一旦出现保全错误的情形,确保保全被申请人权益得到依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