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莫仁亮 张萃) 黄甲和黄乙在偷狗的过程中因被村民发现,便持凶器威胁村民,近日,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转化型抢劫案,判决被告人黄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被告人黄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5年12月8日6时许,被告人黄甲、黄乙携带弩、刀、注射器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银白色面包车,从全州县窜至兴安县漠川乡伺机偷狗,二被告人在射杀陈某的狗时被发现,陈某等村民拦截二被告人时,二被告人强行驾车逃跑,随后陈某驾驶货车在漠川镇某村再次将二被告人拦住,被告人黄甲、黄乙分别持弩、刀对陈某进行威胁,后被告人黄甲将陈某的货车开到路旁,两被告人继续逃窜至湘漓镇某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兴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10条狗价值人民币322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甲、黄乙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甲于2010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黄甲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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