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按规定比例报销相应的费用并不是问题。但若医疗费发票原件丢失,即使好不容易找来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报销往往还是会受阻。云南省永仁县的李大妈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近日,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这起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民告官案件作出判决:责令医保部门报销李大妈的医疗费用。
李大妈退休前是当地地方税务局职工,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8月,生病住院的李大妈经审批转院至四川一家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万余元。治愈出院,李大妈到县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通过审核,告知在10月14日至20日凭加盖报销印章的单据到财务室报账。10月14日,因报销医疗单据原件遗失,李大妈报账被拒绝。经诊治医院配合,李大妈取得加盖医院财务室的存根票据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我处”。李大妈重新提交医保费用报销申请后,医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物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答复李大妈因没有原始凭证(收费收据),故无法办理费用报销。
2015年10月16日,无奈的李大妈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将诉状寄送到邻县元谋法院(云南高院指定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法院)。
元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妈虽然不慎遗失报销票据,导致医保部门无法记账,但其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获得了可以代替报销原件的记账凭证,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医保部门可以将其提供的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给以报销。故李大妈报销医疗费用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宣判后,当地医保中心及时为李大妈办理了相关费用的审核报销,同时针对像李大妈这样的老年人保管报销单据不善的问题,采取审核相关报销票据同时收取符合报销条件票据的方式,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区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