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一起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涉事的鸿顺公司一审被判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据了解,这是检察机关受权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法院首次判决这类案件。该案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诉讼。
据调查,鸿顺公司是一家造纸企业。当地环保部门在多次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并未正常运转,而是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临近沟渠和苏北堤河。虽经当地环保部门罚款并勒令其整改,但该公司并未汲取教训,反而直接架设直径20厘米的铁管,将2000余吨污水排入苏北堤河。为此,环保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当地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经理王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环保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然而,上述组织称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起诉讼的责任。201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复,同意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12月28日,徐州中院立案受理该案。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被告围绕被告公司应否承担将污染水体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被告公司先前所缴纳的罚款是否应当在环境修复费用中抵扣等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针对焦点问题,公益诉讼人和鸿顺公司均各自聘请了相关环保技术专家出庭作了相关陈述。
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及最后陈述后,徐州中级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鸿顺造纸公司所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为105.82万元,并应承担公益诉讼人为该案支付的专家费用3000元。
(来源:人民法院网 作者:娄银生 慈延年 杨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