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启明 吴玉萍
因佳酿酒厂生产的佳酿白酒与津酒公司生产的佳酿白酒,使用的包装极其相似,津酒公司以佳酿酒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佳酿酒厂停止使用涉诉包装,并赔偿津酒公司4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系新港牌文字商标及图形的权利人。津酒公司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生产新港牌佳酿白酒,其标签背景为黄色。
天津佳酿酒厂生产的明华牌佳酿白酒的标签,在2012年9月5日前背景为红色。2012年9月5日后,天津佳酿酒厂变更了该酒包装,标签背景改为黄色,其他特征也与新港牌佳酿相似。津酒公司认为,天津佳酿酒厂使用上述包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厂立即停止使用明华牌佳酿白酒侵权包装、装潢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津酒公司自上世纪80年代即开始生产销售新港牌佳酿白酒且持续至今,获得了多项荣誉,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经对比,天津佳酿酒厂生产、销售的明华牌佳酿白酒与新港牌佳酿白酒在商品标签的包装上构成近似,造成和津酒公司知名商品相混淆。据此,法院判决天津佳酿酒厂停止在明华牌佳酿白酒商品上使用与新港牌佳酿白酒商品特有的包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赔偿津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4万元。
法官说法
遏制“搭便车”不正当竞争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涉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认定新港牌佳酿白酒是否属于“知名商品”;其次,要认定新港牌佳酿白酒的包装、装潢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即该包装是否具有显著性,能够用以区别商品来源;第三,将两种佳酿白酒的包装、装潢进行比对,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最后,判断两者的相同或者近似是否会造成购买者误认。该案的判决保护了津酒集团佳酿白酒特有的包装、装潢,有效制止了“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
(转自天津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