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腾讯公司诉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伟达公司) 侵犯《宫锁连城》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首个详细、深刻解析影视聚合平台侵权定性的案例。
海淀法院认定影视聚合平台盗链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并非合法链接,而属于侵权行为;易联伟达公司的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导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本应获取的授权利益在一定范围内落空,给腾讯公司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判决被告易联伟达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35000元。
腾讯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宫锁连城》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公证书固定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快看影视”手机端,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
易联伟达公司辩称,涉案作品并非是在快看影视上播放的,而是在腾讯APP上播放;易联伟达公司快看影视播放无广告,未获得任何盈利,易联伟达公司只提供设链服务,并非信息存储空间。易联伟达公司收到起诉书后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
海淀法院认为,盗链行为实质打破了原网站、权利人对作品播出范围的控制,改变了作品的目标用户群体和传播范围,违背了权利人对作品进行控制的意志,使得被链网站中作品突破网站自身域名、客户端等限制范围而扩散传播,导致权利人丧失了对作品网络传播渠道、入口的控制力,不合理损害了权利人对作品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实质性损害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的合法授权分销利益,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海淀法院认为,易联伟达公司经营的快看影视APP并非仅提供链接技术服务,还进行了选择、编辑、整理、专题分类等行为,且主观上存在积极破坏他人技术措施、通过盗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过错。易联伟达公司的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实现了在其平台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播放等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效果,对涉案作品超出授权渠道、范围传播具有一定控制力、管理能力,构成侵权。
鉴于腾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易联伟达公司的违法所得,海淀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市场价值、普通许可的一般价格、易联伟达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方式等因素,酌定损害赔偿数额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对腾讯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周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