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取款时未取到钱,便用砖头将自助服务区的一台自动取款机和一台循环一体机的屏幕砸坏。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2015年5月24日夜,被告人罗某在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巫山分行的自助服务区取款。因未取到钱,罗某便用砖头将一台自动取款机和一台循环一体机的屏幕砸坏。经鉴定,罗某损坏物品价值7000元。当日,罗某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先后四次被判刑,其中最近一次为2013年3月13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罗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