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8日讯 (记者 沈荣)1月7日至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被告人王欣系快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被告人吴铭系公司快播事业部总经理;被告人张克东系公司快播事业部副总经理兼技术平台部总监;被告人牛文举系公司快播事业部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SI)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期间,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
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北京网联光通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4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3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在庭审中,被告单位及4名被告人均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均强调快播的本意并不在传播淫秽视频,传播者是上传视频者,而公司也有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是由于网络上大量视频的存在,从人力物力上无法满足监管的需求。
具体而言,王欣表示公司无法做到对视频全部监管,因为数据量太大,而公司已有110系统(在2012年,快播公司研发并运行了“110系统”,即在快播软件内嵌入举报平台,用户可以举报违法网站,快播公司根据举报进行处理);吴铭对很多事项表示不清楚;牛文举辩解称有110系统,且对于淫秽信息的监管权限、执行人员均不在市场部,其无法管控,权限在张克东处;张克东辩称其只是技术人员,且公司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的目的。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
该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
焦点一:快播是否发布、传播淫秽视频
庭审中,对于快播是否具有发布、上传、搜索淫秽视频的功能,成为争论重点。
被告人王欣说,快播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上传、搜索、发布功能,它的作用仅仅是给视频编码、编号,发布的功能是由第三方管理员实现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外界看到、然后传播,所以快播不具备传播属性。快播播放器像一个传统DVD,可以播放各种碟片,可以播用户自己的,也可以播放别人的。
被告人张克东则称,快播没有发布淫秽视频,都是网站管理者发布的,而且是通过110系统的审核,才能上传。快播软件提供下载,而使用快播的这些网站,站长要手工选择、共享文件,获取编码,然后发布,快播在这其中只负责编码这部分操作,其他不参与。快播其实只是提取特征码,站长才是真正发布的人。
对于4台服务器存放淫秽视频21251个的证据,被告人王欣称,服务器中的淫秽视频仅仅是缓存数据文件而已,缓存加速服务器只是为了加速播放过程,在用户卡顿的时候,补充带宽,减少卡顿。缓存服务器存储的是电子数据而不是视频文件,快播不能凭借视频编码就知道视频的内容。
公诉人称,淫秽视频传播的行为和主体当然是快播,这跟缓存文件是不是可视的没有关系,跟站长把视频传到网上也没有什么关系。被告人主观上对于传播淫秽视频是明知的,但是王欣对淫秽视频的态度是快播没义务管理,通过快播的行动也可以印证这种态度。
焦点二:快播是否对传播淫秽视频放任不管
庭审中,公诉人多次追问被告人王欣是否知道用户用快播播放器点播淫秽视频。王欣表示知道个别用户播放色情视频,并称已经采取了名为“110系统”的文件过滤与举报系统。
所谓的110系统,其实就是关键词过滤系统,2009年开始启用,被嵌入快播软件。据介绍,关键词大部分由深圳网监提供,至今屏蔽的文件有上千个,还会屏蔽部分域名。此外,王欣提出,快播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没有屏蔽不良视频的更好方法,也无法采取专人筛查。
辩护人问是否可以从技术上提前知道该视频是否是淫秽视频。王欣表示,全世界的公司应该都做不到。
焦点三:快播是否从传播淫秽视频中盈利
庭审中,第三个焦点问题是,快播是否从淫秽视频中获利?
被告人王欣称,快播只是软件技术提供商,没有内容。正如假货不能成就淘宝的今天,满足小众的需求不能成为主流。色情网站不是互联网的主流,快播不可能依靠淫秽视频这种小众需求来获利。
对此,公诉人称,使用软件免费,并不代表没有牟利,快播公司通过捆绑广告盈利。公诉人向法庭宣读了快播公司市场部员工孙某的证言节录,证明快播盈利模式系通过代理商出租快播资讯窗口上面广告位的方式。
据了解,快播公司的收入主要分成三部分,最大的部分是与百度等搜索引擎和浏览器的合作分成,约占50%;二是快播软件的广告收入,约占45%;还有约5%是销售会员的收入。
辩护人称,该证据与传播淫秽物品没有任何关联。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