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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驻大阪原主任郑某构成贪污罪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6-01-04 11:05:49 打印 字号: | |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岳亦雷
 

    郑某于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任国家旅游局驻大阪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自己负责财务报销的职务便利,将其配偶的飞机票费用2万多元予以报销,另伪造航空公司发票虚报机票3万多元,还骗领国家旅游局发放的随任补贴约4万多元。近日,东城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私填发票骗领报销

    郑某供述,自己于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间任国家旅游局驻大阪办事处主任,其职务范围包括管理办事处财务、审批办事处人员的费用报销。远在国外,郑某就打起了报销的主意。

    他通过将航空公司发票入办事处财务账后提取现金的手段,将其配偶邹某随任期间应当自理的往返国内机票费用在办事处报销现金306560日元(折合人民币24282元)。郑某还私自在空白航空发票上填写金额,以此来骗取现金423900日元(折合人民币32085元)。另外,郑某还通过隐瞒邹某私自回国的事实,骗领国家旅游局发放的随任补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具的邹某的出入境查询结果显示,邹某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共回国停留437日,经批准休假90日,未报批回国停留347日,按照每日133元的标准,郑某骗领随任补贴人民币46151元。

    郑某于2014年4月28日经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电话传唤接受调查,涉案款人民币8万元已于2014年4月1日退还国家旅游局,其余人民币22518元扣押在案。

    辩称财务培训不足

    庭审中,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在赴任前,国家旅游局未对其进行充足的专业财务培训。辩护人表示,郑某违规报销机票、领取随任补贴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其妻每次回国的直接目的是治病,而不是骗领随任补贴,国家旅游局对被告人违规领取随任补贴存在管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及退赃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东城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币22518元发还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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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