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批准成立天津自贸区,其所辖天津港、天津机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三大片区均在天津二中院管辖范围内,随着自贸区正式挂牌,区内各领域改革实验创新的开展,将会给天津二中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较大影响,一系列类型新、专业强的涉自贸区案件将涌入天津二中院,如何公正、高效的解决上述涉自贸区案件,为自贸区的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是天津二中院直接面对的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为此,天津二中院早在2014年底即成立涉自贸区司法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姚奎彦院长担任小组组长,围绕自贸区建设与司法审判问题展开相应的考察与调研。在多次调研、论证,以及院党组、院审判委员会反复讨论、审议的基础上,出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根据市高院《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精神,天津二中院近期下发了《关于集中审理涉及自贸区民商事案件的通知》,明确天津二中院涉及自贸区案件受理的标准和范围。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为了更好地服务自贸区,出台《天津自贸区案件审理指引》
1、天津自贸区全部坐落在天津二中院辖区内,天津二中院审理涉及自贸区依法由天津二中院管辖的各类刑事、行政、民事第一审及第二审案件。天津二中院出台的《天津自贸区案件审理指引》,特别针对自贸区设立后,商事交易频繁、国际投资贸易活跃的特点,确立优先适用涉自贸区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商业惯例,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发挥司法对商事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功能,营造天津自贸区公开、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2、审判指引就以下案件审理作出规定: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犯罪,维护自贸区内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发挥商事审判规范作用,保证商业活动的安全、便利与迅捷,为自贸区创造良好司法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及生态环境;发挥法律引导作用,促进自贸区内境外投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人民币跨境使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的成熟完善;发挥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功能,维护涉自贸区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自贸区内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保护商业创新,依法审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审理涉自贸区行政案件,支持自贸区行政体制改革创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天津二中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将集中审理涉及自贸区的民商事案件
选取民五庭作为集中审理涉及自贸区案件的主要考虑到,当年天津二中院从服务空港保税区以及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出发,将整个民事审判第五庭设立在空港保税区内,现在属于天津自贸区机场片区,为空港保税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既有一定的经验,也有一定的地理优势,更方便了当事人。
民商事案件集中审理主要考虑三点因素:一是可以针对自贸区特点与发展需求统一掌握审判思路并适时调整审判方式,有利于保证案件裁判质量;二是便于涉自贸区案件的专项管理,有利于及时总结此类案件特点形成审判指导经验;三是可以通过涉自贸区案件的审理发现区内经济发展中的典型问题与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有效保证区内良好法治环境。此外,民五庭集中审理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也是为了方便与基层法院也就是滨海新区法院涉自贸区法庭的对口衔接与业务指导。
为了更好的服务天津自贸区的发展,天津二中院也为该庭充实了新的力量,从全院法官队伍中,遴选出经济法、商法专业有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投资等知识背景和审理经验的法官加入到自贸区的案件审理中,以应对自贸区可能出现的新型、疑难、独特的案件。同时,针对不同类型民事案件的专业需要,民五庭也可申请指派其他具有相关知识或经验的法官加入合议庭参加案件审理,最大限度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
三、天津二中院受理涉及自贸区的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民五庭审理包括天津二中院管辖的涉及自贸区的第一审案件民商事案件和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所作裁判的民商事上诉案件。
1、在案件标准方面,以下几类涉及自贸区的案件由天津二中院民五庭管辖:(1)房地产纠纷;(2)金融纠纷;(3)与公司、贸易、投资、保险、证券期货交易、票据等有关的民商事纠纷;(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5)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案件;(6)其他与自贸区相关,适宜进行集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
涉自贸区的刑事、行政、公司破产清算、知识产权案件、申请承认(认可)外国、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申请承认(认可)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考虑实际,仍分别由天津二中院目前相应的审判庭审理。
2、哪些属于与自贸区有关,天津二中院规定以下几个条件,满足其中一条即可:(1)当事人之间存在管辖协议,协议约定地位于自贸区范围内;(2)根据地域管辖的法定条件,确定案件管辖依据所在地位于自贸区范围内;(3)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该不动产位于自贸区范围内;(4)当事人一方为自然人,且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自贸区范围内;(5)当事人一方为在自贸区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若当事人认为自己满足上述条件,或是认为案件纠纷与自贸区相关,也可以在立案时向天津二中院立案部门提出申请。
天津二中院立案部门采取审查与当事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准确区分涉及自贸区的案件,确保涉及自贸区案件集中审理,确保从立案到审理,集中优势力量,为涉及自贸区的案件开通快速通道,以使自贸区内企业和个人感受到良好的司法体验。
四、加大司法公开、司法调研力度,与自贸区相关单位合力维护区域稳定
1、加强对自贸区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考虑到天津自贸区的设立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不断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其特点体现在创新上,我们应当树立与时俱进的工作理念,积极主动的做一些前瞻性的工作,密切关注自贸区改革创新试验,及时掌握自贸区政策,对重点问题开展前瞻性、预判性调研。
2、不断加大司法公开范围,积极开展涉自贸区的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发布涉自贸区案件的审判信息,及时梳理涉自贸区纠纷所反映的市场监管、行业风险等方面问题,运用个案、类案和综合司法建议书的方式,促进自贸区的改革创新,并建立涉自贸区纠纷风险预警机制与沟通协调机制,对案件中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金融风险等及时预警,加强与自贸区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有效维护区域稳定。
摄影: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