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12月28日电 (记者 陈文广)记者28日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爱云重审改判无罪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赔偿金共计127万余元。
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处曾爱云死刑、判处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2015年7月2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第四次审理一审宣判: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宣判后,曾爱云、陈华章、周自然、周清秀均提出上诉。
2015年1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爱云因重审改判无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赔偿金共计1272928.65元,这一决定已于12月28日送达曾爱云。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