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 记者18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等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500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琼瑶诉于正案的判赔金额较大,保护力度值得肯定;但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采取的“填平原则”,对侵权方而言缺少惩戒,实践中“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2014年4月8日,一部由于正(本名余征)编剧的古装电视剧《宫锁连城》登陆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取得较好收视成绩。4月15日,台湾编剧琼瑶(本名陈喆)在微博上发布公开信,指《宫锁连城》涉嫌抄袭《梅花烙》,于正当日发表微博称剧本没有问题。
4月28日,琼瑶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就琼瑶是否有资格控告于正侵权、于正是否侵权以及侵权处罚额度等焦点问题开庭审理后,最终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于正及四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对于该项判决,于正方面提起上诉。今年4月8日,北京市高院二审审理此案,双方均提交新证据。于正一方当庭提交了刚刚从台湾获得《梅花烙》的登记资料作为新证据,称可以证明琼瑶早已将《梅花烙》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了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因此琼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而琼瑶方则表示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两份公证书作为新证据:于正分别于2006年11月7日及2007年3月29日发表的博客文章。被上诉方琼瑶的代理人认为,这两篇文章表明于正十分喜爱琼瑶的作品《梅花烙》,主人公及作品情节早已深入其心,因此于正将《梅花烙》里的相关内容用于日后编写剧本,不可能出于巧合。
12月1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于正上诉,维持原判。对于于正方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根据怡人公司和林久愉分别作出的声明显示,琼瑶对《梅花烙》剧本享有著作权。
对于该判决,琼瑶通过代理律师王军表示,她始终相信法律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于正方委托代理律师马晓刚表示,截至18日12时30分,他还没有收到二审判决书,稍后于正工作室将会有公开说明,他个人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
琼瑶:文化繁荣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始终坚信法律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在经过将近2年的焦灼等待后,这一天终于到来。”琼瑶坦言,在采取多种方式维权效果并不理想后,才最终下定决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近年来,大陆影视市场发展迅速,影视剧的创作也呈现出井喷式的态势,从编剧的角度而言,市场的欣欣向荣带给我们更多的机遇,但也对编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琼瑶认为,好的剧本应该兼顾内容、质量、正能量、价值观和教育意义,一部优秀的剧本离不开编剧多年不间断的辛苦学习和艰辛创作,要真正静下心来,耐得住寂寞,才有可能为观众奉献出优秀的影视作品。
“靠抄袭、炒作的手法来吸引观众,短期内或许能够博到眼球,但长远来看,还是要靠作品立身。”琼瑶说,“原创作者的积极性要保护,原创的良好环境要维系。唯有如此,才会有更多的优秀作品出现。”
“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现象仍待改变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但随着而来的是,影视剧涉嫌抄袭的消息屡见不鲜。“借鉴”来的作品往往出品快、省力气、来钱多,成为一些作品吸引眼球的“法宝”,折射出文艺创作的浮躁之风。专家建议,应多措并举保护原创。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媛媛认为,琼瑶诉于正案的判赔金额较大,保护力度值得肯定。“应该加大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不敢心存侥幸,减少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象,加强影视产业的相关单位和从业者的版权意识和信用意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原司长尹新天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采取的是“填平原则”,即原告方损失多少,被告方来填平。这种原则主要是对被侵权方的一种补偿,而对侵权方而言缺少惩戒。实践中“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而国外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则十分严厉,“天价”赔偿金也屡见不鲜。
董媛媛认为,影视创作的核心是创意,从法律的角度只有形成版权作品才有资格成为被保护的对象。从文艺创作的特点是或多或少会有合理借鉴,可能有意无意用别人的桥段、风格、样式结构,具体到什么程度会构成侵权应进一步明确法律红线,让从业者更加“心中有数”。
编剧汪海林认为,除了严守法律底线,在行业层面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成员的管理甚至做出处罚,“比如多次被投诉就在行业内进行限制、惩罚,建立逐出机制,让违规的从业者没有立足之地。”
业内人士建议,法院还可以运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等措施,建立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和有效性的程式机制,有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文化创新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记者涂铭、熊琳、林苗苗、李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