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钱俊皓)违章停车由交警部门处理,一次也就罚个百把块钱。周某的半挂车违停被诉,竟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升格判赔19.1万余元。
今年3月1日下午,胡某酒后驾驶电动车自南往北行驶。13时27分许,胡某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经勘察发现,事故现场有一辆挂重型半挂车停放在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占用了人行横道,导致非机动车道无法正常通行。经查,该半挂车的所有人是周某,驾驶员是李某。交警认定骑电动车的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刘某、半挂车驾驶员李某负次要责任。
经对胡某血液抽样检测,乙醇含量为54mg/100ml。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已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63544.45元。
刑事案件了结,民事赔偿案件开始。2015年5月7日,被害人刘某的丈夫向衢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骑电动车的胡某、半挂车的驾驶员李某和半挂车的所有人周某共同赔偿损失,共计50多万元。
开庭时,原告诉称,事发时,被告李某驾驶的挂重型半挂车停在了事发现场东侧非机动车车道内,导致通行困难,进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由于半挂车属于被告周某所有,故要求被告胡某、李某、周某作出赔偿。
被告周某则称,该半挂车因无生意,就一直停放在事故发生地,且自己经济条件不好,难以支付赔款。
被告李某认为半挂车停在那里是周某同意的,该事故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致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其相关责任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系被告周某的雇佣驾驶员,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依据交警所查明的事故成因及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中的责任认定和过错大小,认为该案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胡某承担70%、被告周某和死亡人刘某各自承担15%为宜。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半挂车车主即被告周某赔偿191027.18元;判决骑车人即被告胡某赔偿267915.70元(不含原已付医药费63544.45元)。
■以案说法■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自然也包括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就本案而言,周某的汽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内,而且停了很长时间,影响了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显然违反了交通法规,由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定责和判决赔偿乃咎由自取。
随着城乡汽车保有量的激增,大家都面临停车难的问题,汽车违规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含人行道)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于非机动车道被汽车占道,非机动车只能借机动车道行驶,和汽车抢道路,势必增加了安全隐患。在农村,还存在报废车、僵尸车乱停乱放的现象。由此可见,引发本案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非偶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此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