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案件快报
濮阳审结一特大网络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5-12-10 10:52:08 打印 字号: | |

 盗取他人QQ号诈骗巨款致被害人自杀

    本报讯  8人分工作案,利用QQ实施诈骗后,将诈骗所得300余万元分赃,致使一名被害人自杀。12月8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这起特大网络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被告人因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被处以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覃某敏、覃某民、王某威等8名被告人均系广西宾阳县人。2014年8月,被告人覃某敏伙同杨某强、覃某新(均在逃)预谋利用电脑实施QQ诈骗,后被告人覃某民加入。杨某强联系被告人王某威让其帮助寻找取款人,并交给其150余张银行卡。王某威又找到被告人王某强帮助取款。
    2014年10月22日,杨某强从网上盗取河南某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的QQ号,假借其名义两次要求该公司财务会计芦某向指定账户汇款313万元。后被告人覃某敏等人将诈骗所得的313万元转账至预先准备好的150多个银行卡账户。事后,被告人王某强联系被告人王某、王某珠、王某林共同帮助取款达280余万元,按约定王某强、王某、王某珠、王某林分别分得20万元、8万元、2.7万元、1.8万元,被告人王某威分得33万元。王某威将其余款项交给杨某强,杨某强又按约定分给覃某新及被告人覃某敏、覃某民每人31万元,余款归其所有。
    案发后,芦某因精神压力过大跳楼自杀。另查明,被告人覃某东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时,对犯罪的杨某强、覃某敏等人作假证明包庇,经说服教育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敏、覃某民、王某威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强、王某、王某珠、王某林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覃某东的行为构成包庇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退赃情况,作出上述判决。(马英杰)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源: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