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杀人未遂致人重伤一审获刑十四年
图为被告人张仁军在法庭上。涂祖龄 摄
本报昆明12月2日电 (记者 茶莹 通讯员 涂祖龄)今天下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害医护人员案,判处被告人张仁军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14.7万余元。
张仁军系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男,33岁,因犯抢夺罪于2000年10月24日被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02年4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仁军携带菜刀进入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持菜刀对正在进行正常工作的女护士秦某头部实施砍击。经鉴定,秦某伤情达到重伤二级。张仁军被民警当场抓获。
归案后,张仁军称,秦某是他随意选择的作案对象,此前与之素不相识。庭审中,张仁军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仁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仁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仁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张仁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令被告人张仁军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秦某14.7万余元。宣判后,张仁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该案曾引发公众极大关注,庭审和宣判期间,昆明市多家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及媒体记者到现场旁听。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