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搭建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开设党参、花椒、胡椒等12项虚假农副产品现货交易,以高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进入平台交易,骗得客户交易亏损金额共计4716万余元。11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李庆华判处无期徒刑,对另两名被告人宋儒漫、张青维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对被告人杨涛、宋伟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李庆华、张青维、宋儒漫计划共同开设电子商务平台。同年4月7日,重庆晨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优公司)成立。5月10日,刘璟(另案处理)入股晨优公司并占10%的股份,李庆华、宋儒漫、张青维各占30%的股份。晨优公司内设业务部、市场部、风控部、财务部等部门,由被告人李庆华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晨优公司还积极在重庆、上海、山西、深圳、河南等地发展重庆宏欧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轩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作为其代理商。晨优公司在不具备正规现货电子商务平台资质,没有农产品现货亦无仓库的情况下,利用购买的电子交易软件私自搭建晨优电子现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晨优平台),并在该平台开设党参、花椒、胡椒等12项虚假的农副产品现货交易,通过注入大额虚拟资金、控制交易行情、强行平仓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
晨优公司及其代理商的业务员通过打电话、QQ聊天等方式,以高回报、低风险、实物保证为诱饵,在全国范围内诱骗被害人进入晨优平台进行交易。2013年5月至12月,晨优公司及其代理商采取上述手段骗得客户亏损金额共计4716万余元,其中晨优公司实际获得人民币15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庆华、张青维、宋儒漫共同设立晨优公司,并招募被告人宋伟华、杨涛等人加入公司,在全国多个省市发展代理商,在未取得国家许可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私自搭建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利用后台程序操控行情、强行平仓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诈骗活动,晨优公司及其代理商共骗取被害人钱财4716万余元,晨优公司实际获得151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重庆五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庆华、宋伟华当庭表示要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李庆华、张青维、宋儒漫计划共同开设电子商务平台。同年4月7日,重庆晨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优公司)成立。5月10日,刘璟(另案处理)入股晨优公司并占10%的股份,李庆华、宋儒漫、张青维各占30%的股份。晨优公司内设业务部、市场部、风控部、财务部等部门,由被告人李庆华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晨优公司还积极在重庆、上海、山西、深圳、河南等地发展重庆宏欧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轩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作为其代理商。晨优公司在不具备正规现货电子商务平台资质,没有农产品现货亦无仓库的情况下,利用购买的电子交易软件私自搭建晨优电子现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晨优平台),并在该平台开设党参、花椒、胡椒等12项虚假的农副产品现货交易,通过注入大额虚拟资金、控制交易行情、强行平仓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
晨优公司及其代理商的业务员通过打电话、QQ聊天等方式,以高回报、低风险、实物保证为诱饵,在全国范围内诱骗被害人进入晨优平台进行交易。2013年5月至12月,晨优公司及其代理商采取上述手段骗得客户亏损金额共计4716万余元,其中晨优公司实际获得人民币15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庆华、张青维、宋儒漫共同设立晨优公司,并招募被告人宋伟华、杨涛等人加入公司,在全国多个省市发展代理商,在未取得国家许可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私自搭建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利用后台程序操控行情、强行平仓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诈骗活动,晨优公司及其代理商共骗取被害人钱财4716万余元,晨优公司实际获得151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重庆五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庆华、宋伟华当庭表示要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郝绍彬 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