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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卖被查封房产 两姐妹因拒执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5-11-03 08:54:56 打印 字号: | |
    两姐妹有履行能力而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私自变卖已被查封的房产。日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判决二人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佟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佟欣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佟丽、佟欣系两姐妹,分别是天津市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2012年8月2日,二人以服务公司名义与天津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对方借款400万元,并将本公司名下位于北辰区的一处房产抵押给该小额贷款公司。后因服务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小额贷款公司将服务公司起诉至北辰区法院,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服务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时用于抵押的房产。案件审理中,因佟丽、佟欣两姐妹无故拒不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令服务公司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佟丽与佟欣在得知法院的判决后,于2014年11月15日将已被查封的房产以950万元的价格转让,并且没有将所得钱款用于履行判决偿还借款的义务。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人佟丽与佟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让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二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佟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佟欣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系化名)

    法官说法

    据本案主审法官北辰区法院副院长张国强介绍,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有些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想方设法逃避执行,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使这一罪名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从而增强执行威慑力、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营造全社会诚实信用氛围。在此,也提醒那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此案为戒,敬畏法律,诚信做人。
 
来源:天津法院网 | 作者:孙启明刘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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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