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采用逃匿隐藏等手段,拖欠工人工资共15万余元。日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该公司罚金10万元,同时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璧山区某汽车配件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主要生产汽车零配件的工业企业,雇有26名工人。从2014年6月开始,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以公司因投资失败,暂时有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工人工资。当年8月20日,工人们发现江某的手机已无法打通。无奈之下,工人们于次日向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公司支付6至8月间的拖欠工资15万余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该公司拒绝履行指令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已经失踪,公司账面上的很多债权也被转让。
鉴于江某的行为已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璧山区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部门侦查发现,在2014年7至8月间,江某秘密将公司大部分债权转入他人之手,致使公司无力支付员工工资。8月20日,江某废弃掉自己常用的手机号码,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新手机号,随后潜逃外地。今年2月9日,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蒋某对恶意欠薪以及逃匿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表示将努力清偿拖欠工人的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转移债权、逃匿隐藏等方法逃避支付26名员工工资15万余元,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青烨 何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