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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国资 收受巨款一个国企老总的敛财术
  发布时间:2015-09-29 09:03:37 打印 字号: | |

 

    作为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副厅级官员张传业在十年的时间里,侵吞淄矿集团股权转让款2900万元,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75.99946万元。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张传业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疯狂敛财:十年受贿575万,最大一笔侵吞2900万

    从2004 年到2013年,张传业受贿长达十年之久,收受的财物种类繁多,除现金外,还有房产、宝马车、银行卡、购物卡、加油卡、金条、苹果笔记本等,不一而足,财物共计575.99946万元。受请托事项更是五花八门,包括劳务输出、物业管理、建材销售、设备销售、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工作支持,甚至在办理二胎生育指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帮助。

    2011年,金尚源公司拟以 5.4亿元的总价整体收购淄矿集团51% 股权和井某9% 股权,并约定井某9% 股权股价在淄矿集团51% 股权的收购价确定后进行相应调整。张传业知道 51% 股权能交易到4.59亿元,却向淄矿集团主要负责人隐瞒了相关情况,提出了 4.3亿元相对较低的拍卖底价建议。后来,淄矿集团按此价格确定了转让底价。为帮助金尚源公司以上述底价摘牌,张传业让井某同赖某劝恒鼎公司、国家投资某公司、昆明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退出竞争,使金尚源公司以 4.3亿元的价格拍得淄矿集团股权,从而致本应由淄矿集团所得的2900万元转移到井某公司。为感谢赖某、鲜某甲的帮助,经张传业与井某商定送给二人800万元,并通过顾问费等名义将剩余2100万元转给张传业。法院认为,张传业利用负责淄矿集团股权转让的职务便利,向公司隐瞒事实,采取同股不同价的方式,将涉案 2900万元转移至他人公司,且脱离了淄矿集团的控制,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既遂。

    拒不认罪:不是礼尚往来,就是民间借贷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传业以原审判决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贪污罪、不存在钱权交易等为由,提出上诉。他认为,向淄矿集团下属企业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关照王某丙的公司业务,王某丙送给其房产一处、宝马320轿车一辆等表示感谢的行为是正常礼尚往来;自己收受18.3万元的材料、装修费也是正常礼尚往来;收受2万元属违纪行为……

    比如,2010年至2012年,在转让王某丁所持有的新吉克公司40% 的股权过程中,时任淄矿集团副总经理、新吉克公司董事长的张传业利用职务之便,在介绍推广、协调尽职调查和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为王某丁谋取利益。王某丁的股权转让后,分三次送给张传业共计300万元。王某丙案发后,张传业将该300万元退给王某丁。从2010年10月收受涉案钱款至2013年5月退回,长达两年半的时间,张传业没有动用亦没有归还这笔巨款。张传业辩解称,“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丁谋取利益,涉案 30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

    终审裁定:贪污受贿并罚,被判死缓

    今年1月30日,东营中院认为,被告人张传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张传业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传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拒不认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极大。鉴于所贪污赃款已全部追回、 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给予其改过从新的机会。最终一审判决:张传业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省法院审理认为,张传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所贪污赃款已全部追回等情节,其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张传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已达570余万元。张传业犯贪污罪、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并予并罚。张传业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山东高院网 作者:傅德慧 李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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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